莱芜7岁女童在商场玩滑梯时不小心从掉落,获赔6000元
近期,济南市莱芜区消费者协会秘书处成功调解一起因在游乐场所玩耍摔伤而获赔偿的投诉。10月1日,张先生带7岁的女儿到莱芜某商场一游乐场所玩滑梯时,孩子不小心从滑梯上掉落。张先生与商场交涉,要求承担相应费用并给予赔偿,结果商场只赔偿医药费,至于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一概不赔。无奈,消费者致电12345市民服务热线,请求有关部门帮助。
莱芜区消费者协会秘书处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商场取得联系,并到该游乐场所现场核查有关情况。事情发生后,商场自愿承担孩子的医药费,但对于其他费用却不予支持。双方曾因赔偿数额多次交涉未果,一度使矛盾不断激化。
为更好的解决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协工作人员组织纠纷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工作人员向商家有关代理人宣贯消法的有关知识。消费者在该商场游乐场所消费玩耍时,应当享有人身安全的权利,商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人身受到了伤害,商场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张先生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
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场与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商场同意为消费者承担医药费,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6000元。
消费提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提供保障,对经营场地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的危险负有消除和警示的义务,特别是商场内的游乐场所,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甚至幼童更应做好安全保障。如果经营场所未做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受到此类伤害,可以运用法律武器要求经营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提醒消费者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应该及时保留证据,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少年儿童在游玩时一定增强安全意识,以防患于未然。 这么
这个都要市场监管局来管{:9_555:} {:8_478:} 这“获赔”二字感觉收获不小啊,用在这个事故上听着咋就那么别扭啊,有没有考虑张先生的感受?有没有考虑到受到惊吓的孩子?有没有考虑莱芜家长们对安全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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