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法院 发表于 2023-4-27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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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6日上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召开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就规范中小微企业工作制度、助力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问题的具体举措回答记者提问。
    今年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 “项目突破年”,打造和谐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中小微企业作为解决就业的重要力量,其工作制度是否规范合理有很重要的意义。请问法院在这方面有什么意见建议?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规章制度既能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又能保障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因此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不但可以降低用工风险,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和规范员工的行为,而且还可以使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规范化,从而排除用人单位任意发号施令,乱施处罚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然而违法的规章制度也会因侵犯职工权益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二是内容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三是必须要公示,让劳动者知晓。
    工伤保险制度是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用人单位和打工人之间的关系也从单一化日趋到多元化,同时也有不少职工退休后,虽然有一份退休工资,但是仍然选择到社会中找一份工作。对于这些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如果发生纠纷,劳动者还能受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吗?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多种用工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一定建立劳动关系,有的自始就不存在直接用工关系,如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经营等,有的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但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怎么办,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最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相分离的制度,即工伤认定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原则,但特殊情况下可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例外。关于例外情形,主要规定在以下法律中: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误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行他字第6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处理劳动争议,既有劳动仲裁机构,又有人民法院。那么当事人应当如何选择?
    莱芜区人民法院表示,可以通过以下三点来把握:
    1.劳动仲裁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法定的前置程序,也就是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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