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蓝色的爱 发表于 2024-8-16 08:42

定了!钢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附范围图!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钢城政发〔2024〕3 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顺河路(汶水溪路);
    南至:牟汶河南岸;
    西至:钢城西外环-永兴路-黄羊山大街-双泉路;
    北至:钢城北外环。
二、除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汽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涵洞、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上述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公告自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4年8月13日起发布施行,有效期5年。

冀鲁赣车业 发表于 2024-8-16 09:30

不在这个区域的话随便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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