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朵儿 发表于 2024-10-14 08:08

钢城区2024年供暖价格标准确定 居民供热价格22元/平方米。

关于钢城区供热季
集中供执价格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供热企业:
    现将我区供热季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一)居民供热价格
    1、居民供热价格为 22.00 元/平方米。计费面积:
      (1)供热计费单位为建筑面积。
      (2)阁楼安装供热设施的,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面积计收取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实有面积计收取暖费。
      (3)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供热设施,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计收取暖费。
      (4)带电梯住宅楼按95%计收取暖费
    2、居民住宅已安装计量设施,具备计量收费条件、实行计量收费的,居民供热基本热价为6.60元/平方米,居民供热计量热价为 34.22 元/吉焦(0.123 元/千瓦时)。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供热企业暂按供热面积收费。
    计算公式:总热费=基本热价x建筑面积+计量热价x用热量。
    (二)非居民供热价格
      1、非居民供热价格为 36.00 元/平方米。
      计费面积:供热计费单位为建筑面积。
      2、非居民用户已安装计量设施,具备计量收费条件、实行计量收费的,非居民供热基本热价为10.80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计量热价为 56.11 元/吉焦(0.202 元/千瓦时)。
    计算公式:总热费=基本热价x建筑面积+计量热价x用热量。
二、供热时间
    供热期限自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三、优惠政策
    1、学校、幼儿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村)委员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办公用热价格执行居民价格。
    2、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或区总工会登记在册的困难职工居民家庭用热,实行优惠政策,按17.30元/平方米收取。实行两部制的,居民供热基本热价为1.90元/平方米,居民供热计量热价为 34.22 元/吉焦(0.123 元/千瓦时)。
四、其他
    1、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供热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按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计算收费。
五、执行时间
    自 2024 年供热季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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