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莱芜 发表于 2024-10-22 15:36

【典型案例】济南公安查处两起网络造谣案件

案例一:近日,济南居民彭某因琐事对本村村书记产生怨恨情绪,多次在村民微信群内对村书记彭某进行侮辱谩骂,编造传播其与某村民有不正当关系的谣言。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拘留3日。案例二:近日,王某某报警称,其与刘某某存在欠钱款纠纷,后刘某某在一微信群内发表侮辱性言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警方提示:网络谣言猛于虎,请广大网民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自觉做守法公民,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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