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莱芜 发表于 2024-12-25 14:23

【典型案例】网络非法外之地,两名网民造谣被拘!

案例一:近日,市民张某某报警声称在某演唱会场馆发现炸弹。公安机关迅速响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警力和专业排爆队伍紧急排查。经过专业人员的仔细检查,确认场馆内并无危险物品。其报警内容被证实为虚构,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济南公安对张某某实施了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案例二: 近日,网民高某某对同村一村民刘某某怀恨在心,通过多个社交平台发布视频捏造其出轨的不实言论,严重影响其村民刘某某在村里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济南公安依法对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警方提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携手共建网络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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