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济南公安行政拘留两名网上造谣人员
案例一:近期,网民韩某某在宋某某发布的短视频下捏造宋某某行为不端,曾多次偷窥他人隐私,并大肆攻击辱骂宋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对二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济南公安对韩某某予以行政拘留。案例二:近期,网民蔺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开设直播间公开辱骂张某,对张某名誉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济南公安给予蔺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警方提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规范网络言行,积极抵制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携手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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