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烟 花 爆 竹 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当前烟 花 爆 竹监管工作部署,为规范做好烟 花 爆 竹经营许可工作,确保全区烟 花 爆 竹经营环节安全稳定,制定本年度经营零售(临时)许可方案。一、布点规划
按照市烟 花 爆 竹经营许可工作安排,我区布点总数为56家,除已有烟 花 爆 竹常年店34家(许可证2025年3月31日到期),可新设布点22家。根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 花 爆 竹的通告》(莱芜政发〔2024〕3号)新划定的禁放区域,禁放区即禁售区,环线区域周边3公里内不得设置销售网点。结合我区实际和各街道(镇)人口数量、面积及现有常年店分布等情况,拟在6个街道(镇)布设22个临时点(详见附件1)。
二、办理流程
1.地址初选(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2日)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烟 花 爆 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字〔2023〕48号)要求,本年度22家临时点由山东花王烟 花 爆 竹有限公司和济南市旭瑞烟 花 爆 竹有限公司下设直营点方式进行,2家批发企业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供货能力等自身条件,按照《烟 花 爆 竹零售点布设计划》(附件1)拟选经营地址,报所在街道(镇)同意后,将《烟 花 爆 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附件2)汇总报送至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窗口。
2.现场审查(2025年1月3日-2025年1月5日)
区应急局联合属地街道(镇)组织专家对申请点进行现场审查,批发企业参与,并在《烟 花 爆 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安全条件审查书》(附件3)上出具意见。现场审核位置需与拟选位置一致,更改位置、点位位置不符合要求或审查不合格后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发证资格。
3.人员取证(2025年1月9日)
批发企业组织通过现场审查的直营点负责人、安全员参加资格考试,考试达标取得合格证。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
4.审查发证(2025年1月10日)
现场审查合格和人员符合要求的直营点,由区应急局统一发放烟 花 爆 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证名单将通报相关街道(镇)和区直相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安全教育宣传。各相关部门、各街道(镇)要加大对《烟 花 爆 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到合法零售店(点)购买烟 花 爆 竹并安全正确燃放,加大对非法违法产品危害的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烟 花 爆 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烟 花 爆 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要主动承担烟 花 爆 竹安全宣传义务,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烟 花 爆 竹安全知识。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烟 花 爆 竹批发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购和配送符合标准的烟 花 爆 竹产品,落实烟 花 爆 竹流向管控措施,做好产品流向登记、溯源管理和销售旺季过后产品回收工作。对所属直营点统一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产品流向、应急处置、运输配送等,承担所属直营点的安全管理相应责任。直营点不得经营销售超个人燃放标准等违规违禁的产品,不得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存放烟 花 爆 竹产品,不得在营业场所外等非营业范围摆放销售烟 花 爆 竹产品。
(三)强化安全监管执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 花 爆 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函〔2024〕54号)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烟 花 爆 竹旺季工作特点,加强对烟 花 爆 竹经营、运输、产品质量和燃放等各环节的监管执法。各街道(镇)要充分发挥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烟 花 爆 竹零售经营点的安全监管。各部门、各街道(镇)要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组织开展联合行动,加大对闲置房屋、出租房、偏僻院落等可疑场所的巡查力度,加强对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烟 花 爆 竹零售店(点)的监督,对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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