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莱芜 发表于 2024-12-25 16:17

【以案释法】网络谣言猛于虎,网络侮辱他人必受处罚(六)

2024年6月份,莱芜辖区一网民通过个人账号,在某短视频平台多次以开直播形式公然侮辱他人。2024年7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莱芜公安依法对该网民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以案释法:网络谣言猛于虎,请广大网民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自觉做守法公民,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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