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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拟出新规:不得将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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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5 08:4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监督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近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济南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1月12日。济南拟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将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
济南拟出新规:不得将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

  《征求意见稿》所称医保基金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基金。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参照《征求意见稿》执行。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社会监督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社会监督员,听取社会各界对医保基金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对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证据及线索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抽查、专项检查、网络智能监控等监管方式,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在服务与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当核验医疗保障凭证并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将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以现金、优惠券、实物或提供其他非法利益的方式诱导参保人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有违反医保政策规定和定点服务协议行为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根据违规违约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给予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拒付违规费用、扣除履约保证金、核减总控指标额度、中止协议、解除协议等处理;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定点医药机构以优惠折扣等方式减免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费用的,其减免的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从拨付该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基金中扣除。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所述情形包括: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且未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的;将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的;未按要求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医疗结算情况,不配合检查的;对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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