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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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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9 10: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2〕52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济南市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50元。提标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50元,省财政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比例补助,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68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180元。

  三、各区县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25元(原莱芜地区执行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25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12.5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2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40元(原莱芜地区执行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6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2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40元(原莱芜地区执行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6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5元,提至645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中央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市财政按每人每月10元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

  八、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

  九、通知指出,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财政核拨资金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由济南市财政另行下达。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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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 12: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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