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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城再发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涉及多个街道多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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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9 08: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钢城区人民政府发布
3则征收土地公告
其中征收土地范围位于
里辛街道茶峪子社区
颜庄街道野虎沟村、南下冶村
辛庄街道大徐家庄村、后城子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钢城征公告〔2022〕5号)

2022年10月31日,济南市钢城区2022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济南市钢城区2022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A〔2022〕21号)批准征收土地1.4846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位于里辛街道办事处,东至西冶社区土地、西至莱钢医院、北至茶峪子社区土地、南至西冶社区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辛街道茶峪子社区。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
位于里辛街道,总面积0.0892公顷,其中:农用地0.0892公顷(耕地0.0633公顷),拟用于钢城区追思园项目建设,用途为殡葬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钢城区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1-75815507。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钢城征公告〔2022〕6号)

2022年10月31日,济南市钢城区2022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济南市钢城区2022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A〔2022〕22号)批准征收土地7.4577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位于颜庄街道办事处龙兴街以南、昆山路以西、工业一路以东、祥和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颜庄街道野虎沟村、南下冶村。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
位于颜庄街道,总面积7.4577公顷,其中:农用地7.4577公顷(耕地3.9555公顷),拟用于山东双佳钢铁供应链产业园项目建设,用途为仓储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钢城区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1-75815507。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钢城征公告〔2022〕7号)

2022年10月31日,济南市钢城区2022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济南市钢城区2022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A〔2022〕23号)批准征收土地14.9432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位于辛庄街道办事处辛庄大道以北,莱钢大道以东,工业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庄街道大徐家庄村、后城子村。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
位于辛庄街道,总面积14.9432公顷,其中:农用地14.9432公顷(耕地8.1101公顷),拟用于山东未来畜禽种业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用途为其他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钢城区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1-75815507。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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