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济南市消协发布多起
典型案例及消费提示
其中包括莱芜两起纠纷
↓↓↓ 满怀欣喜定制的全屋橱柜,却迟迟未完工,消费者心里“有点堵”;商家收款却“反向抹零”,消费者感觉吃了“哑巴亏”;品牌商突然“跑路”,商场“先行赔付”,消费者心里的石头“落了地”……您的消费,我们来守护。“3·15”期间,济南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22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为全市消费者送上一份“高能提醒”。
汽车保养修理店 可自选 2022年5月24日,消费者张先生向莱芜区消费者协会反映,其三包期内的汽车出现了汽车需保养的提示灯警示,张先生在某个体修车店保养后未能解决该问题,于是到4S店申请去除提示灯。4S店以该车未在该店保养为由,要求张先生提供保养记录并且签订终身协议,后期车辆有任何问题,都与4S店无关。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该店存在强买强卖行为,要求协调处理。
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与双方在4S店进行现场沟通。经协调,双方约定不加条件及时处理维修保养提示灯,圆满解决消费者投诉。
消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消费者张先生在4S店购车后未在该店进行后期维护保养,4S店应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将汽车“三包”与车辆保养捆绑在一起,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进行维护保养服务。同时,建议消费者选择4S店以外企业进行保养时,应选择有资质的正规修理企业,并保存好保养的相关记录。
消费者人身安全 商场要保障 张先生向莱芜区消费者协会反映:去年10月1日,张先生带7岁的女儿到莱芜某商场内游乐场所玩滑梯时,孩子踩空受伤,到医院检查,医生说有淤血。张先生与商场交涉,要求承担相应费用并给予赔偿,双方曾因赔偿数额多次交涉未果。
鉴于案情比较复杂,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消费者在该商场游乐场所消费玩耍时人身受到了伤害,商场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张先生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承担一定监护责任。
最终商场与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商场同意为消费者承担医药费,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6000元。
消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对经营场地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的危险负有消除和警示的义务,特别是商场内的游乐场所,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甚至幼童更应做好安全保障。如果经营场所未做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受到此类伤害,可以运用法律武器要求经营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应该及时保留证据,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尤其少年儿童在游玩时一定要增强安全意识,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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