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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并退还!莱芜两家公司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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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6 08: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两则行政处罚信息
两家企业均违反法律法规
分别给予71190元81030元的处罚
↓↓↓
济南市莱芜区新月铸造厂
违法占地行为
违法事实
    未经批准于1999年6月占用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仪封洼子村水浇地2373平方米建设铸造加工项目厂房,其中建筑物占地2023平方米。所占位置符合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所占地类为水浇地237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建筑物。
处罚内容
    责令1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2373平方米水浇地退还给原村集体。没收在违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373平方米水浇地上建设的厂房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2373平方米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人民币柒万壹仟壹佰玖拾元整(71190元)。
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
违法占地行为
违法事实
    未经批准于1997年3月占用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仪封洼子村水浇地2701平方米建设铸造加工项目,其中建筑物占地2484平方米,硬化面积217平方米。所占位置符合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所占地类为水浇地2701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建筑物。
处罚内容
    责令1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2701平方米水浇地退还给原村集体。没收在违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701平方米水浇地上建设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2701平方米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人民币捌万壹仟零叁拾元整(81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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