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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4年3月,济南一网民为博取流量,制造“济南发生地震”的谣言信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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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5: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一: 2024年3月,济南一网民为博取流量,制造“济南发生地震”的谣言信息,通过个人短视频账号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济南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制造谣言违法人员钟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近日,山东张某某为泄私愤,在群里发布被害人母亲卖身,妻子死亡的虚假信息及其它侮辱诽谤的信息,该微信群有群成员较多,影响极其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山东警方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规范网络言行,坚决抵制网络上散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携手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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