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近日,一网民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显示济南 莱芜某社区发生交通事故,评论区有人跟帖评论称“出人命了”。经核实,交通事故发生后,莱芜交警到达现场依法处置,未发生亡人事故。济南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于当日对该信息予以辟谣。济南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王某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案例二:近日,邵某因经济纠纷,在社交短视频平台发布配有潘某个人照片、“老赖”、“不要脸”等侮辱性文字的视频,给潘某造成精神伤害和人格侮辱。济南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邵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自觉做守法公民,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公安机关将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对网络谣言坚持零容忍,对恶意造谣、传谣者,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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